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蘇人社發〔2024〕31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一般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一)實施對象。參加失業保險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勞務派遣單位。
(二)享受條件。參保企業(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無歷史欠費,審核當月參保狀態正常,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單位)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享受穩崗返還。“僵尸企業”、嚴重失信、不符合產業發展及環保政策企業不享受穩崗返還。
(三)返還標準。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按30%返還。2024年4月30日前補繳的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參與返還金額計算。
(四)資金用途。穩崗返還資金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
(五)業務審核。一般企業穩崗返還實行“免申即享”。各地對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下發的初篩數據進行復核,會同勞動關系部門剔除勞務派遣單位;會同發改部門審核企業信用情況;會同工信部門審核企業是否屬于“僵尸”企業及是否符合產業發展政策;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審核企業是否符合環保政策。除統計等部門認定的大型企業外,上年末參保人數大于等于300人的企業按大型企業執行。企業對劃型等資格認定有異議的可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請重新認定。
(六)資金撥付。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和返還金額應在當地政府網站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通過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將資金撥付至單位對公賬戶,并可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單位資金撥付情況及用途。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可撥付至稅務部門提供的社保繳費賬戶。因賬戶等問題無法成功發放的企業,經辦機構應在官網發布公告并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企業。相關企業未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領或完善賬戶信息的,視為放棄享受。
二、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一)申請對象。2023年期間具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資質,且申請時仍為有效狀態的勞務派遣單位(包括依法備案的勞務派遣單位分公司)。
(二)申請條件。勞務派遣單位應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參保的自有員工、被派遣勞動者整體納入裁員率計算,其他申請條件同一般企業。
(三)返還標準。勞務派遣單位按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2024年4月30日前補繳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參與返還金額計算。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不參與返還金額計算。
(四)資金分配。勞務派遣單位享受的穩崗返還資金,屬自有員工部分,由勞務派遣單位全額享受;涉及被派遣勞動者部分, 由實際提供崗位并承擔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工單位全額享受。依法開展承攬、外包業務招用的勞動者計為自有員工。資金用途同一般企業。
(五)申領方式。勞務派遣單位向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穩崗返還,并按要求填報(提供)相關材料:
1.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實際用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登記證書);
3.勞務外包合同(協議)、勞務派遣合同(協議)等能夠證明員工用工真實性的相關材料。
4.勞務派遣單位穩崗返還申報表及用工企業明細表(附件1、2);
5.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用工花名冊;
6.實際用工單位申請穩崗返還資金委托書;
7.實際用工單位放棄穩崗返還資金說明。
(六)業務審核。經辦機構參照一般企業要求審核勞務派遣單位填報(提供)的相關材料。
(七)資金撥付。除按一般企業資金撥付要求執行外,勞務派遣單位應在收到穩崗返還資金后及時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用工單位資金劃轉至對方對公賬戶,并于收到資金后60日內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資金撥付情況(附件3),同時提供撥付資金、用工單位收款、資金退回等相關憑證材料。無法向用工單位劃轉資金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收到資金后60日內退回基金。
(八)資料備查。勞務派遣單位應妥善保管穩崗返還資金撥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員工工資表等)等資料,不少于五年備查。
(九)監督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申領穩崗返還資金的監督管理,對有以下任一行為的應及時追回相應資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穩崗返還資金申領資格:
1.未按規定將資金全額撥付至用工單位的;
2.未按規定將無法撥付的資金主動退回基金的;
3.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報送或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經辦機構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等手段違規享受穩崗返還的情況。
各地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完善穩崗返還審核機制,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經辦培訓;加快資金審核撥付進度,原則上年度內發放到位。各設區市要加強對所轄縣區工作督導和調度,確保返還政策落實到位。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