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其本質要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力量來自組織,組織能使力量倍增,強調“要好好抓一抓組織紀律,加強全黨的組織紀律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著眼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緊緊圍繞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等方面,不斷嚴明黨的組織紀律。
一是推動落實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保護黨員、干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著力解決一些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推動干部能上能下,讓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發全黨堅定信心、鼓足干勁、增強創造活力。黨的二十大對“推動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2022年9月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聚焦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調整作出系統規范。能否克服“好人主義”,是推進能上能下工作的關鍵。《條例》新增第八十五條,規定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條例》充實上述懲戒規定,就是要以嚴明紀律保障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求落到實處,促進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二是推動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促進不斷強化黨員意識。《條例》著眼引導黨員強化組織原則、組織觀念,在第九十一條對黨員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經批準后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期限等超出批準范圍的新情況新變化,應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如果未向組織報告而擅自改變行程,就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處分。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充分認識這不是純粹的個人私事,而是涉及對組織批準事項的調整和變更,該報告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同時,《條例》第八十條新增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作為證人的黨員,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在組織向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本著對黨內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切實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是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強調“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營造尊重人才、求賢若渴的社會環境,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2月印發的《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要“從嚴治理弄虛作假和學術不端行為”。《條例》針對授予學術稱號工作中的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在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為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
維護組織紀律是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領導力和執行力的重要保證。黨員、干部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時刻不忘黨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