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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信息 | |
標題 | 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內容 | 來信咨詢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提交時間 | 2024-06-17 15:11:36 |
受理回復 | |
處理狀態 | 處理完畢 |
回復日期 | 2024-06-18 17:22:15 |
內容回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答復單位 |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