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違反生活紀律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完善,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實現對黨員線上、線下言行的閉環管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該條款進行理解把握。
準確理解條款修改的意義。一是有利于不斷深化網絡生態治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條例》將黨員網絡言行納入處分范圍,通過設置禁止性條款實現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讓互聯網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二是有利于靶向施治,及時回應管黨治黨的現實需求和社會關切。因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多元分散性、交互性、實時性等特征,相對于現實社會,相關言行的傳播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近年來,極少數黨員干部自我約束不嚴,在網絡上言行不當,引發負面網絡輿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視頻,成為“熱點新聞”;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引發輿論炒作,等等。如果對黨員的相關網絡言行不加以紀律約束,會帶來不良示范效應甚至引發負面網絡輿情,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條例》適應形勢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將網絡空間與公共場所并列規定,充實了違紀情形,有效解決執紀實務面臨的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三是有利于織牢織密制度網,確保紀嚴于法、紀在法前。近年來,《關于規范黨員干部網絡行為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一系列制度規定陸續出臺,為有力打擊網絡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依據。《條例》將相關條款協同修改完善,進一步織牢織密規范網絡秩序、清朗網絡空間的制度網,確保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條款內涵及典型違紀表現。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指維護國家和社會正常健康發展的秩序和道德,體現一個社會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觀念,對社會公眾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等。社會公序良俗是為彌補禁止性法律規范之不足,具有適用上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網絡空間,是指由互聯網、通信網、計算機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數字設備及其承載的應用、服務和數據等組成的場景。網絡空間作為人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經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公眾之間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場所,可以被視作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具有公共屬性。網絡言行包括在網絡空間中查看、制作、復制、存儲、發布、傳播,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及其相關活動。黨員在網絡空間的不當行為,如果社會危害性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響,一般可通過社會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調整;如果相關行為已造成不良影響,未構成違法犯罪的,則應依據本條進行處分。
結合實踐,我們認為常見的不當網絡言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危害社會秩序的言行,如在網上制造、發布、傳播謠言、虛假消息,以不當評議、惡意揣測、胡亂解讀等方式挑動公眾情緒,在網上拉踩引戰、惡意集納關聯、帶節奏等;二是不尊重他人獨立人格的言行,如通過語言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尊嚴,隨意丑化、攻擊、謾罵他人,泄露他人隱私等;三是具有高爭議性、誤導性的言行,如制造、發布、傳播支持、宣揚封建思想、崇洋媚外、違法犯罪等引發社會對立的內容等;四是違反社會、家庭或個人倫理道德的言行,如有違婚姻家庭忠誠、家庭成員團結互助、尊老愛幼、誠實守信、文明友善等理念的;五是情趣低下的言行,如崇尚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炫富斗闊,沉迷網絡淫穢色情、網絡游戲、直播打賞,為嘩眾取寵而扮“丑”“怪”“俗”等;六是其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榮辱觀等不相符的言行。
準確定性量紀處理。一是把握好定性量紀要件。一方面,要客觀評價“不當”,《關于規范黨員干部網絡行為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等黨內規范性文件明確列舉了黨員干部在網絡空間的正面和負面清單,比如黨員干部應當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對網上各類錯誤思潮和錯誤觀點敢于亮劍發聲,旗幟鮮明批駁謬誤,不得參與或者縱容、支持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邪教,等等。在評價網絡言行是否“不當”時,應參照上述相關規定,并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進行價值評判。同時,既要立足時代、國情和文化背景,客觀認定社會價值取向和民眾價值準則,也需要充分考慮不同社會個體的多元價值取向。重點要區分是出于正常溝通交流的自我表達與實現,還是帶有不良價值導向、突破社會共識的失德失范行為,避免矯枉過正、任意拔高。另一方面,要客觀認定“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不良影響”是認定違紀的要素之一,通常包括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引發負面社會輿情或群體性事件、損害黨員所在黨組織或單位的形象和公信力、擾亂網絡秩序、引發社會不穩定等情形。在具體執紀實踐中,辦案人員要綜合考量黨員干部的具體身份、不當言行實施的時間、次數、手段、針對的行為對象、影響范圍、具體后果等因素。例如,某單位一副職領導李某(男,已婚)在網上認識一女主播,后與其頻繁微信聊天長達半年,其間雙方言語曖昧并經常互發露骨照片。后女方將聊天記錄發至網上,相關情況迅速沖上媒體頭條。本案中,考慮到李某系領導干部,應帶頭遵守家庭美德等要求,且相關言行持續時間較長并引發負面網絡輿情,綜合考量其行為性質與后果,應當依據《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予以定性處理。二是區分情形精準定性。如果黨員干部在網絡上有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制造、傳播政治謠言等不當言行,則涉嫌違反政治紀律。黨員干部未經批準在網絡上以特定職務身份注冊賬號,泄露涉密工作信息,可能違反工作紀律。如果在網絡上實施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或者非法收集、發布他人個人信息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言行,或者有隨意辱罵、恐嚇他人,編造、散布虛假消息等尋釁滋事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如果相關行為情節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權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后果,還可能會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等刑事犯罪。在對上述情形定性處理時,應結合具體情節并根據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況,適用《條例》紀法銜接條款予以定性處理。三是要嚴格規范取證。因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比如網絡賬號存在借用、冒用、盜用等風險,在查證實施主體時,既要關注被審查調查人的交代,也要注意調取客觀證據,以確保證據材料之間相互印證,避免“張冠李戴”。涉及不當網絡言行的取證工作更為復雜,涉及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固定等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要嚴格遵守《紀檢監察機關電子數據取證規范(試行)》等規定,在搜查、扣押電子數據的存儲介質時規范取證,及時采取固定保護措施,確保證據真實、完整、合法。
(本文刊載于《中國紀檢監察》雜志2024年第14期,作者單位:湖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