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醫療生育相關待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33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領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所需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全省當年公布的繳費基數下限執行,繳費費率按當地費率執行。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所屬月份,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屬月份一致,并與失業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不設待遇等待期。
符合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符合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未就業配偶按規定標準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未就業配偶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為參保地所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上年度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天。生育津貼由失業人員按規定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領。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高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將差額部分支付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四、人社、醫保、稅務部門進一步強化經辦服務工作銜接,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發放賬戶等信息進行數據共享,提升經辦服務便捷度。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進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的經辦流程,按照《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暫行)》中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停保手續,并通知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失業人員。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做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提醒服務。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