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出臺《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24〕4號),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對象
符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具體包括: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保,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參保、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具有視同繳費年限,并在我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
(三)原行業統籌單位移交我省管理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具有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員。
二、計發辦法
(一)對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其過渡性養老金按照以下辦法計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保的人員,其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保、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其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之和×1.2%。
(二)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按原推算儲存額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且本通知執行時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參照以上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歷年基本養老金調整比例計算調整額。
(三)對于原行業統籌單位移交我省管理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具有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其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三、其他事項
對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部分,用3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發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發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發放100%。
對按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按照就高原則,仍按原辦法標準執行。
參保人員可通過“江蘇智慧人社”APP,微信、支付寶搜索“江蘇智慧人社”小程序自助查詢,或憑身份證、社保卡至“就近辦”銀行網點,街道(鄉鎮)、社區(村)綜合服務中心的社保窗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廳查詢本人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情況,具體地址可到設區市人社部門官網查詢。如需了解相關政策可以撥打12333咨詢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