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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輔助器具費;(三)生活護理費;(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喪葬補助金;(八)供養親屬撫恤金;(九)住院伙食補助費;(十)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十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等待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保險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也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或者工傷康復專家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提出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產生的康復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超出工傷保險“三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以及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