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社規〔2021〕3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林業局、鄉村振興局、殘疾人聯合會、郵政管理局:
現將《江蘇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林業局
江蘇省鄉村振興局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
江蘇省郵政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江蘇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用好公益性崗位發揮就業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38號),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提升就業援助質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專門崗位,具有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的屬性。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單位主體、市場運作、多方參與,堅持控制總量、提高質量、進出平衡、動態調整,堅持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開、精準精確、應保盡保的原則。
第二章 崗位開發與發布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滿足公共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崗位和專業技術類崗位。
(一)社區便民服務崗位。包括:保潔保綠保安、公共設施維護、婦幼保健照護、養老托幼助殘、郵件快件收發等。
(二)城鄉公共服務崗位。包括:公路建設與養護、公共設施建設與管護、水利工程及水利設施建設與管護、河湖巡查與管護、垃圾污水處理和轉運、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河塘清淤整治、生態護林護綠等。
(三)城鄉社會管理崗位。包括: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統計調查、殘疾人管理服務、兒童管理服務等。
(四)各地根據宏觀形勢變化、突發事件處置和穩就業保就業需要,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臨時公益性崗位在崗時間不超過6個月,探索實施項目制管理,適當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
(五)縣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第六條 各地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要求,大力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各地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殘疾人優先就業,社區就業崗位應就地就近就便優先安排殘疾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年初向設區市、縣(市、區)主管部門提出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內容包括擬提供的崗位數量、崗位職責、招聘要求和工資待遇等,主管部門匯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就業困難人數、公益性崗位需求、財力保障水平制定并向社會發布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計劃,明確開發數量、崗位要求、安置對象和補助政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網上經辦系統,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崗位信息發布、崗位開發申報、崗位招聘報名、招聘結果公布、補貼資金發放等進行全程跟蹤、實時更新、動態管理。
第三章 崗位招聘與管理
第九條 設區市、縣(市、區)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公益性崗位招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崗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和薪酬待遇等事項。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公益性崗位招聘公告。
第十條 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用人單位開展招聘。對擬錄用人員,由主管部門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其身份。符合條件的,由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就業登記和勞動用工備案等手續。
主管部門也可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招聘。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是通過常規手段幫扶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根據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等因素,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鄉村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無法外出、無業可扶的農村低收入勞動力。
第十二條就業困難人員連續2次拒絕推薦公益性崗位的,或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無正當理由拒絕上崗的,或者因本人原因2次與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務關系的,2年內不再予以安置。
第十三條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由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對于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雙方可簽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并為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個人檔案,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工資發放表、社會保險證明、考勤表、就業失業登記證等。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日常管理,實行考勤制度,確定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
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由村“兩委”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必須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派他人頂替。
第四章 工資待遇與補貼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實際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工資水平。全日制崗位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崗位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發放相應的福利,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安置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針對臨時性公益性崗位,全日制崗位補貼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崗位補貼不超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延長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
補貼險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補貼期限按照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執行。
第五章 崗位退出及后續扶持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協議:
(一)安置人員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符合《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中關于就業困難人員資格退出相關規定的;
(四)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再就業的;
(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不適宜繼續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按程序在其他符合條件人員中擇優補充。
第二十七條 對距補貼期滿不足半年人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盡快實現再就業;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八條 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九條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后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可以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后仍未實現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政策制定、開發管理和補貼兌付等工作,各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使用和人員招聘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籌集和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地應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崗位規模和安置對象范圍等,確保就業局勢保持穩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部門的工作協商機制,平衡把握崗位規模和待遇,支持市縣人民政府在特定時期歸集所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第三十二條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的,取消上崗資格并按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對所申請撥付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資金按規定專款專用,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