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社規﹝2020﹞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信用辦,鎮江高新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國資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鎮江市市區青年就業見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鎮江市財政局
鎮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5月19日
鎮江市市區青年就業見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青年就業見習管理,規范見習行為,提升見習質量,根據省人社廳等六部門《關于實施三年十萬青年見習計劃的通知》(蘇人社發〔2019〕112號),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社〔2019〕161號),市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19〕2號)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區引進高校畢業生政策五個實施細則的通知》(鎮人社發〔2018〕117號 鎮財社〔2018〕19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就業見習(以下簡稱就業見習或見習)是指市區范圍內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批準的見習基地,提供見習崗位,吸納見習人員,進行短期全日制就業鍛煉,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能力,促進實現就業的一項公共服務活動。
第三條 就業見習堅持個人自愿、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見習基地和見習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關于見習工作相關政策規定。
第四條 就業見習實行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市人社部門每年初將省廳下達本市見習計劃分解至各市、區,各地要積極按照下達的見習計劃,結合實際排出完成計劃的序時進度。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統籌全市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和省見習政策,健全工作機制;
(二)統籌管理見習工作,制定年度見習計劃;
(三)負責見習基地認定工作;
(四)監督檢查全市見習工作;
(五)維護網上申報審核系統;
(六)做好年度見習工作績效評估。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全市見習補貼資金分配。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見習補貼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市級配套資金;
(二)加強資金監管,指導區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和撥付見習補貼資金。
第七條 區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見習工作,對見習基地進行業務指導、監管。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區見習計劃,開展見習服務;
(二)負責見習基地認定的受理和初審;
(三)推進本區見習基地崗位信息發布;
(四)組織開展見習供需對接活動,統籌調劑見習資源;
(五)負責對本區內見習工作實地檢查、跟蹤服務,匯總統計相關數據;
(六)受理、審核、公示見習補貼;
(七)會同區財政部門編制見習補貼資金預算,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見習補貼資金。
第八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區見習補貼資金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區人社部門編制見習補貼資金預算,落實資金保障;
(二)及時受理區人社部門資金申請,按規定撥付見習補貼資金;
(三)規范預算執行,確保資金安全。
第九條 見習基地負責組織見習人員在本單位具體崗位見習,并接受見習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管。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落實見習管理方案;
(二)開發和發布見習崗位;
(三)與達成意向的見習人員簽訂見習協議書,及時辦理見習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指定見習指導老師,指導幫助見習人員開展見習;
(五)做好見習人員考勤記錄等見習日常管理工作;
(六)通過銀行按月為見習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七)積極留用見習人員。
第三章 見習基地
第十條 申報見習基地的范圍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申報見習基地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原則上在市區登記注冊1年以上;
(二)能夠提供一定規模的見習崗位,見習崗位具有一定知識、技術、技能含量和業務內容;
(三)制定與見習崗位相匹配的見習管理方案,配備相適應的指導老師;
(四)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能夠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五)合法經營,具有良好社會信譽,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見習基地申報流程:
(一)申報。用人單位登錄人社公共服務平臺填報《鎮江市青年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表》,上傳相關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區人社部門申報。
(二)初審。區人社部門實地考察并出具初審意見。
(三)認定。經區人社部門初審通過,市人社部門復審認定。
見習基地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須重新申報和認定。
第十三條 見習基地應加強對見習人員的崗位培訓、指導幫助和日常管理。建立相應的臺賬,包括見習人員名單、見習時間、工作表現、日常考勤、生活補貼發放銀行流水、見習協議書、個人承諾書,并妥善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四條 見習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其見習基地資格:
(一)2年內未開展見習工作;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影響見習工作正常開展;
(三)不配合見習管理部門的指導或監管;
(四)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見習補貼;
(五)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嚴重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七)不再具備見習基地資格的其他情形。
見習基地資格的終止,由區人社部門核實報市人社部門核準。見習基地被終止資格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見習人員
第十五條 見習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后2年內未就業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高校畢業生;
(二)距畢業時間不足6個月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在校生;
(三)2019年至2021年期間的16至24周歲失業青年。2021年后,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見習人員參加見習前需辦理見習登記。
見習對象注冊或登錄人社公共服務平臺賬號,填寫《鎮江市青年就業見習意向登記表》,或線下由見習基地書面向區人社部門登記。
第十七條 參加實習的在校生具有見習意愿,且實習單位為見習基地的,可在距畢業時間6個月內向該單位申請參加見習。
第五章 見習實施
第十八條 見習基地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崗位需求信息,通過人社公共服務平臺招錄見習人員,也可自行招錄。
第十九條 見習基地與見習人員應在見習前簽訂《鎮江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
第二十條 見習時間一般為3-6個月。失業青年見習時間最長可放寬至12個月。
第二十一條 見習基地應在見習人員上崗前為見習人員辦理賠付額不低于 10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期限應與見習期相吻合。
第二十二條 見習基地按月支付見習人員生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
第二十三條 見習基地不得將與本基地已經建立或曾經建立勞動關系人員作為見習人員申請見習補貼。
第二十四條 見習人員不得重復進入見習基地享受見習補貼。
第二十五條 見習基地應遵守見習協議,維護見習人員合法權益,妥善處理見習期間產生的問題,不得隨意解除見習協議。
《鎮江市青年就業見習協議書》作為調整和維護見習雙方關系的有效法律文書,一方出現見習協議書上解除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解除見習協議。
第六章 見習補貼
第二十六條 見習基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招錄見習人員見習滿1個月以上,可根據實際見習人數,每月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申請見習補貼,同時申請由財政承擔的見習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10元,用于支付見習人員生活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見習補貼申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見習基地每月15日前,申請上月見習補貼。
第二十八條 見習補貼由見習基地登錄人社公共服務平臺申請。
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初次申請見習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見習人員名單、身份證、見習協議書、考勤表、生活補貼發放明細、見習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保單和被投保人名單。
見習人員為高校畢業生的需提交《畢業證書》;見習人員為在校生的需提交《畢業生推薦表》;失業青年要在就業失業登記管理系統和金保工程系統比對錄用備案和企業參保情況。
第二十九條 見習人員考勤以自然月為周期計算工作日。
見習人員當月見習滿15個工作日(含),見習基地方可申請見習補貼。
見習人員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中斷見習的可順延,順延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申請見習補貼的見習基地和見習人員應分別填寫《青年就業見習補貼申報信用承諾書》和《個人承諾書》。
第三十一條 區人社部門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申請材料,對于見習條件、申請期限、見習協議、見習考勤、意外傷害保險等條件要嚴格把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過。
第三十二條 見習補貼經審核、公示無異議的,區人社部門根據補貼標準每月向區財政部門提交撥付申請。
第三十三條 見習補貼由區財政部門核定后直接撥付至見習基地。
第七章 見習監管
第三十四條 區人社部門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現場監管,不定期實地抽查檢查見習基地見習工作開展情況,填寫《鎮江市青年就業見習月度在崗情況表》,發現問題要求見習基地及時改正。
第三十五條 市人社、財政部門加強對見習工作統籌管理和業務指導,定期不定期組織雙隨機抽查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見習基地虛報、謊報見習人數及見習期,騙取、套取見習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終止見習基地資格并追回補貼資金,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違法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 見習基地騙取、套取見習補貼資金的違法失信信息錄入鎮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作為法人組織和個人信用檔案的組成部分,失信信息同時通過“信用鎮江”“信用江蘇”“信用中國”“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年。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見習補貼審核、撥付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鎮江市財政局、鎮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鎮江市市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實施細則》(鎮人社發〔2018〕117號 鎮財社〔2018〕198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鎮江市市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鎮人社發〔2011〕54號 鎮財社〔2011〕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