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4次部務會討論通過,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好該《辦法》,扎實推進我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公布工作
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需要,是新常態下創新社會治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的迫切需要。各地要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從加快誠信江蘇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高度,積極穩妥做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督促和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持全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正確把握公布標準
為正確理解和把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標準,結合我省實際,明確《辦法》第五條的有關內容如下:
(一)《辦法》所稱“無故拖欠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是指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連續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工資達三個月以上,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辦法》所稱“情節嚴重”是指以下四類情形:
1. 社會保險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5%以上,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 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人均日延時5小時以上或人均月延時72小時以上或強迫加班,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累計3次以上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累計10小時以上的;
4. 安排未成年工月加班時間平均15小時以上的。
(三)《辦法》所稱“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是指因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停工、個人極端事件等突發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
(四)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視為“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三、嚴格規范公布程序
對符合社會公布條件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在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罰(處理)告知書等法律文書中給予“其違法行為可能向社會公布”的提示。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向社會公布的信息應列明違法主體全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單位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主要違法事實及查處與整改情況。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嚴格落實《辦法》有關規定,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5個工作日之前,應當依托全省聯動舉報投訴平臺將擬公布的信息報告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現依法應公布未公布的,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督促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或直接公布。
由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法制機構對用人單位提出的社會公布異議內容進行復核。法制機構會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和處理,并通知用人單位。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原公布媒體向社會公布更正內容。
四、切實強化組織實施
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依法組織實施,克服“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怠政思想,建立健全本地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機制。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多種方式,組織相關人員深入學習掌握《辦法》有關內容和要求,提高案件的辦理質效,提升公布的影響力。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辦法》的內容和實施意義,提升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積極營造講法治、守信用、促和諧的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應將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作為“雙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對象,及時將監察執法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積極與相關部門共享、交換各類用人單位相關失信信息,實施分類監管,健全聯動懲戒機制。加強上下級之間和相關部門間的密切配合,共同推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