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員會),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
現將《建立嚴重欠薪失信行為聯動懲戒機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2015年12月18日
建立嚴重欠薪失信行為聯動懲戒機制的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誠信江蘇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促進全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等規定,決定在全省建立嚴重欠薪失信行為聯動懲戒機制。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嚴重欠薪失信行為是指具有以下欠薪行為之一:
(一)用人單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失信行為達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事追訴標準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總承包人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依法應在未結清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工資但拒不墊付的;
(四)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總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或分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的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包括欠薪單位和欠薪自然人。
欠薪單位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用工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
欠薪自然人指前款欠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用工主體的經營人、責任人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分包人。
第四條 嚴重欠薪失信信息的認定,由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欠薪行為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勞動報酬支付義務后,依法定程序作出。
第二章 記錄與共享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解決聯動懲戒工作中的問題,協同推進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的欠薪失信信息的交換、共享與應用。
全省各市、縣、區有關部門建立相應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對嚴重欠薪失信信息進行記錄、報送和反饋,共同研究解決本地區存在的問題,采取相關懲戒措施。
第六條 欠薪失信信息包括欠薪失信行為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失信事實、行政處罰(處理)情況,以及認定部門的名稱和時間等。
第七條 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接受欠薪的舉報投訴,依法受理并查處符合立案條件的欠薪案件。對欠薪案件依法作出責令支付的法律文書,并載明將予以失信懲戒的風險提示內容。
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名單錄入勞動保障監察聯動舉報投訴平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托該平臺自收到該失信行為人名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嚴重欠薪失信信息交換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條 全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掛靠資質等源頭性問題引發的欠薪案件,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的欠薪失信信息通過信息系統交換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 全省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欠薪失信信息納入對同級事業單位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和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并加強對聯席會議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十條 全省各級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欠薪失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向聯席會議實施聯動懲戒的部門實時推送信息。
第三章 聯動懲戒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嚴重欠薪失信的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招標投標、評先評優、資金扶持、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方面聯動采取懲戒措施。
聯席會議相關部門應當自采取懲戒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懲戒信息反饋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用管理部門及時將反饋信息推送至聯席會議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列為日常巡查和各類專項檢查的重點,可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誠信江蘇網或有關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嚴重欠薪失信信息。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公示有效期,欠薪單位自認定之日起7年,欠薪人自認定之日起5年。
對失信人在有效期內取消各類勞動保障優惠政策、扶持資金和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的失信信息納入到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公共信息平臺中,供工程項目的招標人進行查詢和使用。
全省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被納入嚴重欠薪失信人名單及其欠薪失信信息進行查詢和使用。對存在嚴重欠薪失信行為的,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加強對聯席會議相關部門聯動懲戒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公用事業單位、行業服務機構等,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事業單位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應當將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失信信息記錄至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供金融機構在給予信貸支持和貸后管理時查詢使用,以加強風險提示。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嚴重欠薪失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有關部門查詢和使用,并列入嚴重失信“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對其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相關部門申請修復。失信行為人是單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到作出處理的相關部門提出并說明理由;失信行為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作出處理的相關部門提出并說明理由。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回復,并撤銷或修正相關失信信息,同時將異議處理結果反饋至同級信用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嚴重欠薪失信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書面申請,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其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其失信信息,并及時將修復信息反饋至同級信用管理部門: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被欠薪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
(三)公示有效期屆滿;
(四)其他符合嚴重欠薪失信信息修復的情況。
嚴重欠薪失信信息修復后6個月內再次發生欠薪行為的,相關部門將恢復其嚴重欠薪失信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意見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