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規范和完善全廳政務公開行為,根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蘇政發[2006]95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公開辦法》(勞社部發[2006]2號)有關政務公開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某些政務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無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由本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的行為。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勞動保障政務信息的,原則上應該公開,但涉及以下內容的除外: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涉及本廳勞動保障政務信息的,可依據本制度有關規定提出申請。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第五條 廳辦公室負責本廳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和協調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作初步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各項規定的公開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內容不明確、要件不完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六條 對申請人的公開申請事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簡單程序和一般程序處理: 第七條 對受理的公開申請,應當區別下列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答復: 第八條 經本機關同意公開的勞動保障政務信息,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如申請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務信息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也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務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事項應當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費用。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
(一)屬于國家秘密;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務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申請的時間。
本廳所屬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中心等公眾服務機構和場所應當放置申請書格式文本供公眾取閱,江蘇勞動保障網“政務公開”欄應當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下載。
(一)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按照簡單程序當場做出答復或者提供相關政務信息;
(二)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按照本廳一般業務辦文的程序和方法,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并同時制作回復函。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依申請公開政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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