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完善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立獎懲機制,根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蘇政發〔2006〕95號)和《江蘇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蘇政公開發〔2006〕2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廳各處室、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對廳各處室、直屬單位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多樣,實用有效;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 第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單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九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程序: 第十條 政務公開考核納入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處室、單位以及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進行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處室、單位,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報后的1個月內提出并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政務公開內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政務公開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二)政務公開形式方面: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在勞動保障網站上進行公開;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介、12333勞動保障咨詢服務系統、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開欄、政府公報,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會、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三)政務公開程序和時限方面: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是否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復的是否能夠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復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優秀:嚴格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群眾滿意率高。
良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較好成效,群眾比較滿意。
合格:能夠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群眾基本滿意。
不合格:未能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工作不落實,群眾不滿意。
(一)抽選人員組成政務公開考核小組,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二)考核小組應提前15天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三)考核小組采取實地考核、明察暗訪、查閱資料、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綜合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通報。
考核評議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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